精神卫生法通过 明年5月1日起实施
日期:2012-12-08来源:长春博润皮肤病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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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日,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(草案)》。
新京报讯 (记者王姝)从1985年到2012年,走了27年艰辛立法路,昨日,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--精神卫生法,终于出台。昨日上午,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42票赞同、1票反对、2票弃权,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。
法律文本共七章八十五条,自明年5月1日起实施。其中,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实行自愿原则,设计了非自愿治疗的前提条件,被视为立法重大突破。
送治权明确
流浪乞讨疑患送治权归民政
对比本月23日的三审稿,最终文本再次调整了精神障碍疑似患者的送治权。
如何杜绝“被精神病”,送治权也就是谁有权把人送进精神病院,是核心问题。三审稿规定,“疑似患者的近亲属,可以将其送进医疗机构,进行精神障碍诊断;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患者,由当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”。
对于上述程序,分组审议时,有的常委委员提出,“有关部门”的表述,责任主体不清楚,应予以明确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,将“有关部门”修改为“民政等有关部门”。也就是说,对于流浪乞讨疑似患者,民政部门担负送治主责。
此外,当疑似患者有伤害自身、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(包括有伤害自身、危害他人安全的风险),最终文本对送治权的设计,沿用了二审稿、三审稿的标准:近亲属、所在单位、当地公安机关有送治权。
查阅病历权限
监护人查阅病历禁止性条款被删
二审稿、三审稿均规定,“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、复制病历资料;但是,查阅、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患者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”。
对此,分组审议时,有委员认为,病历资料是对患者的病情、治疗情况等内容的记录,患者及其监护人有权查阅、知晓。草案考虑到患者的心理因素,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下,排除患者查阅、复制权利是适当的。但是,监护人是辅助患者康复的近亲属,查阅、复制病历资料是他们的一项重要权利,不应受到限制。
最终文本采用了上述观点,修改为“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、复制病历资料;但是,患者查阅、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”。也就是说,查阅、复制病历的权限,只限制会影响到治疗的患者,但对监护人放开。
■ 新规亮点
心理咨询师禁治疗精神障碍
此前,精神卫生法是否该纳入“心理咨询”,也是争议焦点之一。精神卫生法明确,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、治疗;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,应当建议其到合法的医疗机构就诊。否则,将被处以警告,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,没收非法所得。如造成严重后果,责令暂停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,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营业执照。
不得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
精神卫生法规定,患者享受下列权益:人格尊严、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;教育、劳动、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,受法律保护;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、肖像、病历资料等信息予以保密;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、侮辱、虐待患者,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,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、少年接受义务教育,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,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。
■ 数说
统计数字表明,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达1亿,其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1600万。财政投入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%左右的精神疾病患者没能得到有效治疗。据新华社电
■ 焦点
“利于制约‘不该收治的被收治’”
昨日,精神卫生法通过后,有医师学者表示,精神卫生法将有利于制约“不该收治的被收治”。全国政协委员、中国社科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表示,解决“被精神病”问题,立法关键在于三个环节:非自愿住院标准;精神障碍诊断和复诊;监督、救济程序。
焦点1 患者住院,强制还是自愿?
【问题】
近年来,“被精神病”事件屡见报端。如何做到“有病当治”、“无病不乱治”?
【法律规定】
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。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,医疗机构应当同意。诊断结论、病情评估表明,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“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,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”,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。此种情况下,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,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。
【医师解读】
刘白驹:非自愿住院的一些条款,比以前的地方精神卫生条例严格,是一个进步。例如,救护性非自愿住院的标准,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如果没有危害他人或没有危害他人危险,那么只有在有伤害自身行为或危险的情况下,监护人或家属才可以将其送诊,经医生确诊后住院。而根据以前的地方精神卫生条例,只要医生诊断有严重精神障碍,家属同意,就住院治疗,叫做医疗保护住院。
焦点2 有没有精神病,谁说了算?
【问题】
无论是防止健康人被“错定”为精神障碍患者,或是不法分子借口精神障碍逃避法律责任,还是使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,“有没有病”的判断至关重要。谁来认定、如何认定精神障碍?
【法律规定】
一审草案中,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,并规定了患者或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,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。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,时间长、成本高。
对此,修改删去了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,患者可以要求复诊、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。同时,为防止“错判”“误判”,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。
【医师解读】
刘白驹:精神卫生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,是一个亮点,但稍显含糊,是出院后提起诉讼,还是在住院过程就可以提起诉讼,没有明确。如果是住院过程中,就是司法监督;如果是出院后,就是司法救济。
精神卫生法既要保障正常人不“被精神病”,同时还要保证精神障碍患者获得有效救治,防止个别的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行为,三个方面如何平衡,是个难题,其中一些权利相互矛盾。正因如此,精神卫生法历经近30年才出台。这部法律是不是有效平衡了三个方面?有待于实践检验。
综合新京报记者 王姝
新华社报道
■ 背景
精神卫生立法
27年起草审议
据了解,历时27年的精神卫生立法,分为三个阶段:卫生部起草阶段、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阶段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。
其中,卫生部起草阶段用时22年,即1985年至2007年底之前,卫生部曾多次开展立法调研,并征求法律医师、医学医师、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、社会团体的意见。
2007年底,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了精神卫生法草案(送审稿),精神卫生法立法进入了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阶段。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四次征求有关部门、地方政府和部分高校、医疗机构及医师的意见;两次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的意见,并分专题召开医师论证会,于2011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去年10月、今年8月、本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,直至昨日表决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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